美國商標註冊指南

註冊美國商標的程序是甚麽?
首先,申請人選擇自己的商標設計;
查詢目前已經註冊的和目前尚未註冊但正在使用的商標;
如果發現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則必須重新設計商標;
創造商標“正在使用”條件;
準備申請商標註冊的材料(包括商標繪製和商標樣品採樣);
申請注冊商標;
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商標進行審理,審定,公佈您的商標直到最後批准。
但是,如果美國專利商標局或其它公司對您的商標有異議的話,那申請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解釋所申請的商標與現有的商標有甚麽不同。如果不成功的話,那只好設計新的商標,重新開始新商標的申請。
申請程序
申請
    PTO負責聯邦政府的商標註冊。收到註冊申請後,PTO會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商標註冊的基本要求。如果符合,PTO會簽發日期並在提交申請兩個月後發給申請人一份通知書。如果不符合要求,則將所有材料包括申請費全部退還給申請人。
審查
      在提交申請四個月後,PTO的審查員將負責審查並決定該商標能否註冊。如不能,審查員會發函注明退回理由或者需要做的改動。申請人必須在收到信後六個月內答復,否則該申請即終止。如果申請人的答復不能成立,審查員將發出最終駁回。申請人可上訴商標審查及上訴委員會。
駁回的主要理由是在先註冊的商標與之相似。與申請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帶有描述性的商標,帶有地理名稱或其它原因的商標,也可能會被駁回
異議
  如果沒有被退或申請人答復理由成立,該商標即會被印製在商標公告上。PTO將給申請人發出通知以告之公告日期。此後30天爲異議期。
發證
  如申請基於商標在先的實際使用且沒人提出異議,PTO將於公告12個星期後頒發註冊證書。如商標註冊申請基於申請人將善意使用該商標的聲明,PTO將於12個星期後頒發通知書。申請人在6個月時間內可以(1)使用此商標並提交使用聲明,或者(2)申請6個月延展期。只有當特別標注時才可延長此期限。使用聲明提交並通過後,PTO將頒發註冊證書。
時效
  註冊有效期爲十年。但申請人需要在第五-第六年間提供一份用以表明該申請繼續存在的誓言書。
申請商標的樣本
·圖片文檔必須使用JPG格式,文件的大小不能超過2兆
·商標設計不要包括TM,SM,R標示
·商標設計只能採用黑白兩色不能使用灰色
·整個商標必須要有白色邊框
·商標設計不得超過這個範圍8*8釐米
·使用蘋果電腦或其他程序設計的商標圖案必須保證它能夠在Windows系統中以JPG格式打開
·圖像不能用任何壓縮格式儲存。
·商標圖片文件, 請用電子郵件發到corporation@canvisas.com
顯示商標使用的樣本如爲將善意使用,申請人必須在提交聲明使用備案或使用聲明時每類提供三份樣本。此樣本必須是該商標實際使用的例證,可以相同也可不同。如使用於商品上,可提供商品或包裝上的標簽,與商品相關的展示或使用照片。如因尺寸問題無法提供樣本,就必須提供照片及其它可以接受的複製品,商品的包裝。如使用於服務上,可提供的樣本爲招牌、印刷的小冊子、廣告、業務卡片或文具。或者顯示該商標在描述及宣傳此服務項目時的照片比如店門或運輸卡車側面的商標示樣。
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1)由申請人簽字的委託書、宣誓書或注冊商標申請書、簽字的傳真即可接受。
(2)清晰的商標圖樣1張。
(3)商標樣品1張(以“在先使用”爲基礎時)。
(4)由本國商標局出具的註冊證證明(以“原屬國註冊”爲基礎時)及其英文譯本。
(5)由本國商標局出具的申請日期及申請號的證明(以“原屬申請”爲基礎時)及其英文譯本。、地點等。
凡申請註冊的商標文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規定,即交付審查。審查合格,由專利局在商標公告上至少公告1次
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書中必須含有申請人全稱和詳細地址,要求保護的具體商品名稱及其國際分類,申請人在美國首次使用其商標的時間,如有異議應在公告的30日內提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要求延長限期。經審查發現有問題,通知申請人在6個月內予以補正,逾期末辦者,即視爲放棄原申請。對審查或異議的決定不服者,可直接向專利局提出,對專利局的裁定不服時可以向法院起訴。
聯邦專利局的註冊薄分爲“主簿”與“副簿”兩部分,對主簿上登記的商標審查要求更爲嚴格,服務標誌、保證商標和集體商標必須列入“主簿”。商標註冊有的效期爲20年,續展每次20年,可無限續展。
(6)使用證明,證明該商標已在美國國內使用的材料。對尚未在美國使用其商標的申請人,自申請之日起兩年之內必須提供使用證明方可被獲准註冊,否則該申請予以撤銷。如該申請基於商標的實際在先使用,則每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需提交三份樣本,顯示該商標在該商品或服務上的實際使用情況。三份樣本可以相同,也可以是該商標的三種不同使用的示例.
(7)申請費用
註冊地區可分爲各州及聯邦地區
      在各州註冊只可在本地區使用,一般情況在哪里進行業務,就在哪里申請商標。
聯邦註冊可以在全國範圍用,如該商標欲在聯邦地區進行申請,必需證明其業務(該標),已在兩個州以上地區或其它國家已有業務才會被受理。 客戶亦可申請一種名爲“企圖使用”商標,如其不能證明其商標在其它州地區現正在使用(進行業務),當有正式開始業務時便可即時登記於美國商標局。(這是將商標預留作申請之用)
申請註冊美國商標我必須滿足甚麽條件?
·商標在美國國內或對美貿易中使用;
·商標在美國國內或對美貿易中使用過程中,信譽良好;
·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註冊的申請書;
·外國註冊的註冊證書原件。
     在美國申請注冊商標,一個最基本的條件是您已經在美國使用您的商標。換句話說,一個商標存在的基本條件是您“正在使用”的商標。 您也可以以“準備使用”名義申請註冊美國商標。但是,與“正在使用”商標不同的是,即使您“準備使用”商標得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批准,您仍然不能在您的注冊商標後面加上?標誌。而且,您必須在6個月內申請延長“準備使用”商標,或者必須真正使用該商標。否則的話,您將失去對該商標的擁有權。 也就是說,只有您在美國使用您的商標時,您才可能在您的商標上注上?標記。 不過,如果您已經在中國擁有注冊商標,或者在前6個月內已經在中國申請了注冊商標,您也能夠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註冊美國商標,表明您打算在美國使用您的商標。但是,您申請註冊的美國商標必須與您在中國註冊的商標一模一樣。
美國商標申請及審查規定新修改
      美國專利商標局對現行的商標申請和審查內容進行修改。新規定自1999年10月30日起生效。下面是幾處修改要點: 美國專利商標局對於缺少實際使用、打算使用證明或以國外的在先申請、註冊爲基礎的非正式商標申請也將予以受理,並給予申請日。新申請只要滿足如下最低要求即可被受理:
* 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 清晰的商標圖樣
* 商品、服務清單
* 一個類別的申請費
     完整的申請要求可在審查過程中補充完成。非正式申請的最大可取之處在于申請人可早日獲得申請日或有一定的時間以確定該申請商標的使用情況、在先申請和註冊情況。 一些形式要求被刪除。 "商業上使用"現在意指由美國國會規定的所有類型的使用,無需申請人詳細說明該商標是在美國州際使用或是從國外進口到美國的使用;取消對有關使用方式的要求。申請人無需說明該申請商標是如何使用在與之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上。然而,申請人仍須指出該申請是基於商標的實際使用或打算使用的; 基於實際使用而提交的申請,申請人僅需要提供1張商標使用圖樣而非3張商標使用圖樣。推薦採用清晰的複製形式的或數字圖像形式的平版商標圖樣,而不是實際使用的商標標簽或商品包裝等形式的使用圖樣。 商標註冊人通常應當在商標註冊後的第5年至第6年期間另外提交商標使用聲明。除此之外,商標註冊人還應在商標註冊後的每10年續展時再次提交商標使用聲明,並有6個月的寬限期。
美國商標法規定
     “商標”包括文字、名稱、符號、圖形或者其組合,由製造者或者商人用以識別其商品,以區別於他人生産或者銷售者。美國商標含意包括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保證商標。商標可以是平面視覺商標,也可以是立體的(三維)視覺商標,也允許音響商標即聽覺商標註冊。
1.申請基礎。
美國對商標專用權的確立採用使用在先的原則,一個商標只要投入商業使用,即使沒有註冊,也擁有商標專用權,在發生商標專用權爭議時,美國專利局將裁定商標專用權屬於最先使用者。除使用在先原則外,下列條件也可成爲在美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基礎:
(1)意向使用,即申請人有打算在美國使用的真實意圖。
(2)原屬國申請。雖然申請人在本國已申請註冊,而尚未獲准註冊,但必須已取得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3)原屬國註冊,即已在本國取得商標註冊證。
2.申請人資格。
無論商標所有人爲個人、公司、商號或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商標註冊。凡在美國有固定住所或工商企業的外國人,可按本國人同等待遇,對其他外國人,一般按對等原則處理。不居住于美國的商標申請人,需委託代理人代爲辦理。
3.禁用條款。
任何用文字、符號或標誌,或這些事物的組合作爲商標,以區別申請人的産品而不違禁例者,均可予以註冊,但下列內容不能作爲商標註冊:
(1)含有不道德、欺騙或醜惡的事物,或者含有個人組織、信仰或國家象徵進行誹謗或虛僞和它們的關係使之喪失信譽的事務。
(2)含有合衆國或某一州、市或某一外國的旗幟、國徽或其他徽章,或其他仿製品。
(3)未經本人書面同意,使用在世的某人姓名、肖像或簽字式樣者;或美國某一已故總統的夫人仍健在時,使用該已故總統的姓名、遺像或簽字式樣,而未經總統夫人書面同意者。
(4)近似於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或地人在合衆國已使用而未放棄的商標或商號名稱,可能引起混淆、訛誤或欺騙者。
(5)屬於虛僞、欺騙的對申請人産品和産品地理方面的描述或單純屬於綽號的文字。
對商標的管理規定
(l)對於通過對欺詐或矇騙使用商標於商業上的行爲,准法律起訴。
(2)把商業納人合衆國會管制之下,以保護注冊商標在商業上使用不受州或地區立法的干預。
(3)保護正當商業經營,防止不正當競爭,制止使用複製、抄襲、僞造、仿冒已注冊商標在商業上從事欺詐或者矇騙。
(4)根據美國和外國簽訂的有關商標、商號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條的和公約的規定,賦予權利和補救。
6.對僞造商標行爲的處罰
(1)對個人僞造的,罰金25萬美元或者處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處100萬美元罰金,或者處15年以下徒刑。
(2)對合夥僞造的,處100萬美元罰金;再犯者處50O萬美元的罰金。
在美國,判斷商標侵權的最基本的標準是甚麽?
     一個商標的擁有權,是由商標的註冊時間先後決定的。也就是說,誰先使用一個商標,誰就擁有該商標。因此,判斷一個商標是否侵犯另一個商標的權利,就看誰先使用這個商標。但是,並不是任何兩個相同的商標都不允許同時存在。這時,判斷商標是否侵權的另一個標準是,新商標的出現是否會讓第一個商標的客戶錯誤地把第二個相同的商標當成第一個商標。如果兩個商標是在完全不同的行業或不同的地區,有著不同的顧客群,並且有著不同的銷售渠道,那兩個相同的商標是可以同時存在的。但是,這一判斷標準對哪些著名的商標並不適用。比如說,如果您使用麥當勞的商標甚至是相似的圖案去賣汽車,這看起來似乎與麥當勞賣的快餐風馬牛毫不相干,法庭仍然會判您侵權。事實上,即使是法庭最終的判決對您有利,您也很難有精力和財力與一家大公司在法庭上周旋,等到法官判決的那一天。所以說,在選擇商標時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要避免與任何著名的商標相似。否則的話,會給您帶來無窮的麻煩。
美國商標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爲了繼續使用您的商標,您需要在註冊後的第5-6年,或每10年的最後一年提交一次續存聲明並支付相應費用。
美國商標管理制度
       美國的第一部專利法雖然沿用了英國1624年《壟斷法規》,但美國《商標法》卻完全是在自己的判例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美國於1870年頒佈第一部聯邦《商標法》。從1905年開始,美國把注冊商標與雖未註冊但其使用超出了一州地域的商標,都納入了聯邦《商標法》調節的範圍。美國現行商標法是1948年頒佈的《蘭哈姆法》,載於《美國法典》第15編.這部法律1982年10月作最後一次修訂。
一、美國商標制度的一般特徵
     美國各州都有商標立法權,有商標的“州級註冊權”,並設有州級註冊機關。在美國,商標權的地域性特點不僅反映在國與國之間,而且還反映在州與州之間。但各州商標局均無權接受外國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即使外國人在美國從事貿易活動的範圍僅以一個州爲限,要想獲得商標註冊也只能向聯邦專利商標局申請。美國商標法中包含制裁不公平競爭活動的規定。如《蘭哈姆法》規定,任何人僞稱商品産區或說明,不論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不論是粘附於商品、商品容器上或用作服務標誌,以從事商業經營者:以及明知商品産區或說明屬於虛假,仍然從事承運、商業經營或轉手他人承運或經營者,均應對下列民事訴訟承擔責任;由在被冒稱爲原産地的地區從事商業經營的大提起的訴訟,或由那些認爲此種虛假說明或描述會損害其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美國聯邦專利商標局的註冊簿分爲“主簿”與“副簿”兩部分,這與英國及一些英聯邦國家的商標註冊簿分爲A、B兩部分很相似。商標法規定有5種標記不准註冊:
(1)不道德的或違反“公共秩序”的標記;
(2)與國際公約及美國法律所禁用的一些國旗、國徽、國際組織標誌相同或相似的標記;
(3)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在世人姓名或肖像的標記;
(4)可能在市場上引起混淆的標記;
(5)說明性的標記或該說明與商品內容不符的標記,包括地名與産地不同的地名標記、美國常用的姓。前四種標記是須絕對排斥在註冊簿之外的:對第五種標記,如果經審查認爲它具有將一企業的産品與其他企業的産品相區別的功能,則可以批准在“副簿”註冊。在副簿註冊的商標,如果經一定時期使用證明它完全具備注冊商標條件,則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當於“准註冊簿”。
二、美國商標權管理
     美國商標法規定,獲得註冊的商標必須在商標圖案上加“注冊商標”字樣或?標記。商標所有人對於商標局不批准註冊的決定不服,或利害關係人對商標所有權有爭議,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向聯邦區法院起訴或向“巡迴上訴法院”起訴,也可以按《商標法實施條例》專利商標局的“商標審定及申訴委員會”申訴,而後向“關稅與專利上訴法院”上訴。在權利衝突訴訟中,如果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選擇了按民事訴訟法起訴的程序,另一方就不得再按《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程序起訴或應訴了,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的程序是優先的。《蘭哈姆法》規定,服務標誌、集體標誌和證明商標在法律上受保護的地位與商品商標相同。美國是第一個在成文法中把服務標誌與商品商標等同對待的國家。美國商標法對商標有使用要求,即不使用則失去商標權。“使用”的含義不限於在經銷的産品上使用,它包括在與商品有關的標簽上、與商品有關的展覽、陳列或廣告中使用。要求申請人在商標註冊申請案中寫明“首次使用”日期,以及“首次在貿易活動中使用”的日期。已註冊的商標要維持註冊有效,也必須使用。商標註冊人每隔5年要向專利商標局提交—份“使用誓詞”,保證自己—直在使用該商標(這並不是說註冊入要保證一天都不間斷地使用它)。除了註冊後的第一個5年之外.在以後任何一個5年中,只要未曾連續兩年不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該注冊商標,就視爲符合“使用要求”。《蘭哈姆法》規定,如果商標註冊人權利受到侵害.而且在按該法的民事起訴中侵權事實成立,原告有權向被告要求下列賠償:
(1)被告人從侵權中獲得的利潤;
(2)原告所受一切損失;
(3)訴訟費用。
     法院應對索賠的利潤和損失進行估算或按其指示進行估算。估算利潤時要求原告對被告的銷售提供證明,估算損失時,要求被告對各項成本或折扣提供證明。對估算的損失,法院可根據案情,做出高於實際損失的裁決,但不得超過3倍。當法院發覺根據利潤的數字不足或超出實際數字,可根據案情,對不足或超出部分做出適當裁定。凡依據《蘭哈姆法》提出的侵權訴訟,不論涉及的金額高低,均不能由州法院受理,而要由聯邦法院受理。在權利衝突的訴訟中,已在聯邦商標局“主簿”中註冊的商標的地位優於未在該簿註冊的商標,在一般情況下法院均判定在“主簿”的註冊人爲商標權的當然所有人。美國商標法承認具有次要意義的商標有效。“次要意義”指的是一個地名或說明性的詞彙,在某企業生産的商品上作爲商標使用一段時間後,所産生的除其原始意義之外的新含義。用戶看到這種産生了次要意義的詞,就會自然把它和某商品聯繫起來,於是它作爲商標就具有了識別性。原獲准在“副簿”註冊的標記,如果産生了“次要意義”,則能夠上升到“主簿”中。這是“地名及說明性詞彙不能註冊”原則的一個例外。在“主簿”註冊的商標,即使僅僅在一州或數州地域內使用,也享有在全國地域內的專有權。如果註冊人同時又是第一個在貿易活動使用商標的人,他就有權在全國範圍排斥其他任何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如果在註冊人之外還另有在貿易活動中先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的人即第一個使用人,註冊人就有權把第一個使用人的使用範圍限制在其原使用地域而不准擴大,同時有權排斥其他人使用。在“主簿”註冊之後,商標在5年內從未間斷使用,也未受到爭議或爭議不能成立,則商標權被視爲永久確立,該商標成爲“無爭議商標”。在“主簿”上註冊的商標權人有權制止其他人的帶有相同或相似標記的商品進口。如果商標在任何註冊簿(不論主、副)中註冊後,商標權人連續兩年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該商標,就視爲初步放棄商標權;由於註冊人經營中的疏忽或錯誤而使商標失去作爲原産地標誌的作用,也視爲商標放棄。商標註冊的有效期爲20年,續展期也是20年,可以無限續展。商標權可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商標轉讓必須連同企業本身或企業信譽,而不能單獨轉讓。同時,美國的判例法還規定,如果企業倒閉或結業,其經營信譽即不復存在,企業的有形財産可以轉移給第三方,但商標權不能轉讓,即使轉讓了也視爲無效。凡在聯邦註冊的商標,轉讓時都必須在聯邦專利商標局登記,否則轉讓無效。美國《國內稅法》把商標轉讓及許可證收入的所得稅作爲“長期資本利得稅”對待,但如果許可人有權通過控制被許可人的産品質量而控制後者的生産經營活動,則許可證或特許證的使用費的稅收就不能作爲資本利得稅對待。
三,美國涉外商標權管理
    
《蘭哈姆法》規定,美國所參加的有商標保護內容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國民,或與美國訂有雙邊商標註冊協議的國家的國民,如果在其本國已經申請了商標註冊,則在半年之內享有在美國就同一商標註冊的優先權。外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註冊可以其在本國申請或獲得註冊的證件副本爲依據,也可以其在美國已經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該商標的事實爲依據。如果商標在其本國已獲得商標註冊,則同一商標在美國的註冊申請一般不會被拒絕:如果尚未在本國註冊,但在該國與美國之間的貿易活動中已經使用了該商標,那也符合美國“靠使用獲專有權”的原則,可能被批准註冊。美國參加了《巴黎公約》,是其成員國,可以爲其他成員國國民提供國民待遇保護,但它至今尚未參加任何保護商標權的專門的國際條約和協定。商標註冊所使用的商品及服務項目的分類上,美國採用《尼斯協定》中的國際分類。
爲甚麽注冊商標最好是文字商標?
     一般商標可包含文字和圖案。但是,我們建議您在註冊美國商標時,最好是以英文文字爲主。這是因爲: 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對現有商標(包括已註冊和尚未註冊的)的查詢是以文字爲主的。這樣就很難判斷您的商標圖案是否與某個現有的商標圖案相同或相似。在注冊商標時包含商標圖案,無疑中大大地增強了注冊商標申請被拒絕的概率。同時,即使您的申請被批准,今後他人控告您商標侵權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例如,麥當勞就數次成功地在法庭上阻止其它商標使用與其商標中相似的金黃色彎弓的圖案。這意味著這些商標的主人必須放棄他們目前已註冊的商標,重新設計並申請新的注冊商標; 判斷商標是否相似的一個最重要的標準,就是看其文字是否與其它商標中的文字相似。假如您成功地註冊了某一(英文)文字商標,實際上已經剝奪了他人使用同樣的名稱來推銷其産品或服務的權利,而不管其商標的圖案與您的商標圖案有甚麽不同。這實際上已達到了您注冊商標的目的; 除了極少數廣告投資極大,設計極爲特別的商標外,人們一般很難記住某個商標的圖案,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商標圖案與産品或服務之間的聯繫。您的客戶所能記住的,還是您的商標的文字內容。註冊文字商標,能夠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在今後使用注冊商標時,您可以把已註冊的商標(帶有?標記)與未註冊的圖案商標同時使用。直觀地看,這與您將商標圖案與文字一起註冊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而且這樣做的另一個好處是,如果您今後需要對商標圖案進行修改時,您並不需要重新申請新的商標。歷史證明,商標圖案修改的概率,要遠遠大於商標文字修改的概率。 當然,如果您設計的商標圖案確實與衆不同,具有較大的市場價值,那您應該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就將它包括在內。另外一個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圖案商標與文字商標分開來單獨註冊。這樣,即使圖案商標的註冊遭到拒絕,或是今後圖案商標受到他人的商標侵權挑戰,也不影響您註冊的文字商標。
申請註冊美國商標後,我是否還需要在中國注冊商標?
     是的。由於美國沒有加入馬德里協定,當您的商標在美國成功註冊後,您仍然必須申請註冊中國商標。 當然,您所註冊的中國商標,非常可能與您在美國註冊的商標在文字上有所不同。所以您在中國注冊商標仍然是必要的。
如何判斷欲註冊的商標是否正在被其他機構使用?
     通過商標檢索可以發現欲注冊商標與已注冊商標間可能存在的衝突。在申請註冊之前,通過商標檢索,一般可以降低非惡意商標侵權的可能性。
通常,由專業商標檢索事務所負責商標的檢索。首先,在聯邦及州範圍內檢索相同或相近的商標;然後,在報刊、雜誌以及電話簿核對,以判斷該商標是否正在使用。在全國各地的任何一個專利授權機關或商標文庫中,也可以在沒有專業機構參與的情況下,進行商標檢索。判斷欲注冊商標與其他已在聯邦註冊或正在申請中(正在接受專利商標局審查的註冊申請)的商標間是否存在衝突。通常,需付費的非官方商標檢索數據庫比專利商標局的包含更多商標信息。
商標所有者需要向公衆證明其對商標的所有權嗎?
    許多人希望在他們的商標上加上“TM”標誌(或“SM”用於服務標識),以表明他們是該商標的持有者。這種表示所有權的方法並無法律依據,但是,使用商標這一行爲本身,已經明確指出了該商標的所有權。在環中的“R”(?)則是一個完全不同的表示所有權的符號。只有當商標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成功後,才可使用這一標誌。商標所有者日後如果欲起訴他人侵權,那麽,沒有在商標上注明商標所有權這一行爲將會成爲對商標所有者的不利因素。
美國商標註冊的四種基礎
    近年來中美貿易迅猛發展,中國已成爲美國最緊密的貿易夥伴之一。中國企業的産品出口至美國的數量十分巨大,越來越多的企業希望到美國註冊自己的商標。在美國申請注冊商標最重要的是要選擇好“註冊基礎”,如果選擇不當會影響商標的註冊,甚至導致商標被撤銷。
美國商標註冊申請需要基於一定的基礎,目前有四種基礎可供選擇:一、“已經使用”(Use in Com merce):將商標附在商品上並在美國兩個州以上的市場上銷售(如果中美之間貿易只要一個州有銷售即可),被視爲“已經使用”,可以此爲基礎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聯邦註冊(本文所指美國註冊均指聯邦註冊)。與我國不同,廣告使用在美國並不被認爲是實際使用。申請人除需遞交簽字的申請書、委託書、商標圖樣外,還需另外提供該商標在任何地區的最早使用時間、在美國的最早使用時間及3張商標使用實樣(Specimens)。有效的商標使用實樣是指附在商品上的標簽(lable)、包裝(package)、貼標(Stick)、吊牌、銘牌等能反映商標如何使用在商品上的實物。如使用實樣不易與商品分離或者太大的,可提供3張能清楚表現商標的商品或其包裝的照片。必須注意,提供的商標使用實樣或照片要與申請註冊的商標完全一致。對服務商標來說,使用實樣可以是印有商標的名片、信紙信封、樣本等,目前在網絡中的使用是否被視爲使用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上述文件或實物均無需公證、認證,只要在相關文件上進行宣誓即可。根據此基礎提出的申請,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確認沒有異議後就會頒發商標註冊證,而不需要再遞交其他聲明。因此程序相對簡單,費用也較低。 美國採用“使用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如果以此爲基礎提出申請,第三人想申請撤銷申請人商標,就要顧慮到申請人已經使用的情況,不然很可能付出了高昂的律師費卻最終無法達到目的。因此如果申請的商標已在美國使用,那麽選擇這個基礎是最合適的。 二、“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指申請人真誠地打算在美國商業中使用申請的商標。以此爲基礎提出申請,在申請時只要遞交申請書、委託書及商標圖樣。但在公告期滿後,美國專利商標局會頒佈接受通知(Notice of Al lowance),要求申請人遞交使用聲明,聲明該商標已在美國使用,並提供最早的使用時間和3張商標使用實樣,在申請人遞交的聲明被接受後才能頒發註冊證。如果在規定的6個月期限內還未能使用的,可以交納一定的費用申請延期遞交使用聲明,經批准後可以延期6個月。共可以延期5次,即在頒發接受通知之後的3年內必須使用並遞交使用聲明,否則該商標申請將會被撤銷。如果在官方審查過程中該商標已經使用了,可以遞交變更聲明來變更申請基礎,由原來的“意向使用”變更爲“已經使用”。這樣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就不再頒發接受通知要求遞交使用聲明,而是在確認沒有異議後即頒發商標註冊證。三、“本國註冊”(Foreign Registra tion):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已在中國註冊,那麽可以選擇這個基礎在美國提出申請。這時美國申請的商標圖樣要與國內註冊證上一致,商品也要相同。在實踐中,如果二者的商品有細微差別,或者美國申請的商品範圍小於國內註冊核准的商品範圍,一般也是允許的。申請時需要遞交一份經證明的國內註冊證複印件(certified copy)和經宣誓的英文翻譯。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頒發的註冊證明及由各級工商局蓋章證明“與原件一致”的註冊證複印件,美國專利商標局通常也予以承認。同時要注意國內註冊的有效性,如果向美國申請時國內商標已經快到續展日期,美國官方可能會在審查時要求提供已經續展的證明文件。選擇“本國註冊”爲申請基礎,美國專利商標局在確認沒有異議後就會頒發商標註冊證,而不需要再遞交其他聲明。因此程序相對簡單,費用較低,也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但這時要注意盡可能早地安排商標在美國商業中使用,以免第三人以“三年不使用”爲由提出撤銷,或以“在先使用”爲理由提出爭議。四、“本國申請”(Foreign Priority):中國申請人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在國內申請提交之日起6個月內,可基於國內申請的優先權在美國提交商標申請,以國內的申請日作爲在美國的申請日。這時需要遞交經證明的國內申請方證明文件和經宣誓的英文翻譯,並且申請的商標與商品也要與國內申請一致。選擇本條基礎,要等到該商標在中國註冊成功,並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遞交相應的註冊證明才能獲准頒發註冊證。如果在國內未能註冊成功,該申請將會被撤銷。因此選擇該條基礎風險較大,在實踐中很少採用。 上述四種基礎可以選擇其中一種,也可以選擇任何不相矛盾的兩種,如同時選擇“本國申請”和“意向使用”作爲申請基礎。申請人及其代理人要根據商標的實際情況,選擇最合適的基礎,用最少的費用和最短的時間爭取在美國註冊成功。
美國商標在全球受保護
    2003年8月2日,美國完成了加入馬德里議定書的正式程序,美專利商標局將從11月2日起接受馬德里商標申請。美專利商標局局長羅甘說:“加入馬德里議定書,說明美國更加重視在全世界保護自己的知識産權。美國商標所有人有了一個迅速、簡便、廉價的手段在馬德里議定書的58個成員國中保護自己的商標。”
    2003年11月2日,馬德里議定書將對美國正式生效。美國商標所有人將可以向美專利商標局在線遞交英文寫就、美元支付的電子申請,指定馬 德里議定書58個成員國中任何一國或者所有國家。沒有這個協議,美國商標所有人要獲得相應的保護,就要逐個在這些國家,用該國的語言和貨幣,分別遞交申請。
    WIPO總幹事伊德利斯先生對美國加入馬德里體系表示歡迎,他說:“美國加入該重要條約無論對美國商標持有人還是對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的其它國僑民都是一個重要的、積極的事件,這將爲各有關方面打開一個新的商業契機。”馬德里體系是由兩個條約組成:1891年的馬德里協議和1996年生效的關於馬德里協定的議定書。該議定書爲馬德里體系增加了了一些新的內容,消除了阻礙一些國家加入加入馬德里協定的障礙。每一個國家都可以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也可以同時加入這兩個條約。
爲什麽要申請注冊商標?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要使用消費者認牌購貨﹐僅靠商標自身的區別性是不夠的﹐必須通過一定的法律來保護。所謂註冊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註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註冊之後﹐申請人即取得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申請在先原則則是指誰先申請誰獲得商標的專用權。因此一個商標即使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註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註冊機會﹐得不到對該商標的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