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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商標註冊?
商標的定義
商標用作識別及推廣商標持有人的產品或服務,並使消費者能區別其他商家的產品或服務。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商標下了一個完整的定義:“商標是將某產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區別的顯著標記。”構成商標的標記可以是一個或一個以上明顯的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圖案或各種顏色組合;還可以是三維圖形,例如產品的容器或包裝的形狀;甚至可以是音響或氣味。
註冊商標的作用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中並無規定必須將商標註冊後,方可使用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不論商標註冊與否,商標持有人均可根據「商法典」中的“不正當競爭訴訟”來保護其商標。“不正當競爭訴訟”必須證實商標享有聲譽以及商標持有人蒙受了損失。
但是,倘若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將商標註冊,商標持有人便有權禁止第三者在未徵得他本人同意之前,將其商標或一個可亂真的近似商標用於與註冊有關的產品或服務上。他可防止其他人將該商標用於註冊產品或服務或類似的產品或服務上。
因此,註冊所給予的商標專有權比較「商法典」的權利易於成立。
甚麼商標可以註冊?
商標若符合:以獨特形式表示的一個標記或一組標記,尤其是詞語,包括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它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的姓名、圖形、文字、數字、音響、產品外形或包裝等,均可註冊。
不能註冊的標記或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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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以產品本身性質的形狀、為取得某種技術結果的產品形狀或藉以給予產品實質價值的形狀而構成的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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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以可在商業活動中用作表示產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來源地或產品生產或服務提供的時節或其他特征的標誌而構成的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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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為現代語言或在商業實務中屬正當及慣常使用的標記或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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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但以獨特及顯著方式互相配搭的顏色或與圖形、文字或其他要素配合使用的顏色除外。
商標的種類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註冊商標種類包括:產品商標、服務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立體商標、音響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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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商標:是使用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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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是服務行業在提供服務時所使用的商標,用以表明該項服務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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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商標:是屬於由自然人及/或非合營組織法人所組成的社團所有,且由其成員在產品或服務上所使用或擬使用的特定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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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是屬於監管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法人所有,或屬於制定該等產品或服務應遵守的規定的法人所有,且用於受監管的產品或服務上、或用於為其制定規定的產品或服務上的特定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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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是以產品的外形或產品包裝容器的立體式樣構成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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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響商標:非形象商標的一種。是以某種特定的聲音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通過這種聲響來區別不同的產品或服務。
有關商標是否必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被使用?
申請註冊商標者毋須在提出申請時已使用有關商標,祇要他提出申請時使用或擬使用商標於某種產品或服務上便已足夠。
註冊有效期
商標註冊有效期自批准日起計七年,之後每次續期七年,續期次數不限。
註冊商標的地區性保護
澳門特區的商標註冊制度具地域性,澳門特區的商標法例只保護在本特區批予的商標。若希望在其他國家受保護,便必須在該等國家另行申請。
申請商標註冊的程序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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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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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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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請人並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或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則須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為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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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特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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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特區居住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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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在澳門特區獲許可或獲承認資格的工業產權正式代辦人。(暫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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