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商標制度
審查程序
專用期限
申請文件
注意事項
大洋洲
 
澳大利亚
1. 採國際分類。商標分商品商標、服務標章及防護商標。使用、註冊混合主義國家。
2. 商標申請案分A、B、C、D四種:
 一、A類-具顯著性商標、或於澳洲使用五年以上之商標於此類受保護。
 二、B類-較不具顯著性商標。
 三、C類-為提出優先權註冊證書之申請案。
 四、D類-防護商標申請案。保護國內外知名商標於其實際生產、銷售的相關類別中之權利。此類保護並不強制商標權人須於申請類別產品之使用。
3. 大部份一般申請案為A、B類申請案。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半,公告期計三個月,公告期間無人異議或異議排除則可領證。
專用期七年,到期前半年內可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為十四年。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保護商品及類別。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1. 商標於註冊後內連續三年未使用,易遭他人舉發撤銷。
2. 註冊商標之標示無強制性規定,但通常建議標示如
「REGISTERED」或「REGD.」 ,並附上註冊號數。
3. 澳洲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紐 西 蘭

採國際分類。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半,公告期三個月,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異議排除即可獲准註冊。 專用期七年,到期前半年內可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為十四年。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保護商品及類別。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1.商標並非強制規定須確實使用,但若利害關係人提出舉發撤銷,則專用權仍可能被撤銷。
2. 註冊商標之標示無強制性規定,但通常建議標示如「Registered」或「Regd. T.M.」。
3. 紐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