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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及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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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查期約八個月,無公告期,期滿則可獲領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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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逾期六個月內於繳交罰款後仍可補辦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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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可於申請日後三個月內補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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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阿國商標法規定,製造業者於其所生產之商品上須標示其商標,故製造業者須依法申請商標註冊。
2. 商標之移轉及授權所簽定之契約,須先經有關單局之認證後辦理登錄。
3.
商標於註冊後「五年內」,任何人發現該商標相同或近似於其於同一或同類商品之已註冊商標時,得請求撤銷該註冊商標。
4. 阿爾及利亞馬德里協定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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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 洛 哥 |
採國際分類,註冊主義國家。 |
商標審查期約八個月,無公告期規定。無異議規定,若對註冊商標之權利有質疑,可於提出相關證據後,舉發撤銷其專用權。 |
商標專用期為二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
1.
商標為摩國或其他國家貨幣名稱、圖樣者,將不予商標註冊。
2. 摩洛哥為馬德里協定及巴黎公約成員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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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利亞 |
現行商標法係依一九六五年後所制定之相關法令實施,採國際分類。 |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無公告期,期滿即可獲領註冊證。 |
商標專用期為七年,於到期前三個月須辦理延展,每次延展期為十四年。 |
1.
委任書。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
1.
商標註冊五年以上未使用。
2. 奈及利亞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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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比 亞 |
分商品商標及服務標章,除採國際分類外,另有十二類(101~112)是根據本國分類法。註冊主義國家。 |
1.
商標審查期約十五個月,公告期為三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遭核駁或異議,可向訴願委員會提請訴願。 |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逾期三個月內於繳交罰款後可補辦延 展。 |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及利國駐外單位之認證。
2. 法人證明:須經公、簽證。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
1.
商標使用」雖非維持商標效力之要件,但商標註冊後五年未於該國使用,易遭第三者舉發撤銷。
2. 利比亞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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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 丹 |
為註冊主義制度之國家,採國際分類法。 |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半,公告期八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則可獲領註冊證。 |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
1. 委任狀
2. 法人證明:須經法院公證、外交部認證及蘇國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
1.
商標註冊後五年未使用,則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該註冊商標。
2. 註冊商標之標示為強制規定,於發生侵權仿冒時,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3. 蘇丹為馬德里協定成員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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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 及 |
採國際分類,商標分商品商標及服務標章二種,註冊主義國家。 |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半,公告期三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2. 申請案遭核駁後可於三至六個月向專利局提請訴願。 |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 |
1.
委任狀。
2. 法人證明。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
1.
「商標使用」雖非維持商標效力之要件,但若商標註冊後五年未使用,易遭利害關係人舉發撤銷。
2. 埃及為馬德里協定及巴黎公約成員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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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 納 |
採國際分類,故商品分三十四類,服務分八類。註冊主義國家。 |
商標審查期約十四個月,公告期二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
商標專用期為七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每次延展期為十四年。 |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
迦納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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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比 亞 |
現行商標法以英國早期之商標法為其藍圖,採A﹑B二部註冊,商品及服務係採舊英國商標分類法,共分為五十類。 |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三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
商標專用期為十四年,於到期前四個月須辦理延展。 |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使用人聲明書:申請B部註冊者須檢附。
5. 英國商標註冊證明:於下列二種情況下須檢附。
一、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係為棉製品,依英國舊分類法為第二十三﹑二十四及二十五類者。
二、依據英國註冊商標要求優先權者。 |
1.
若申請案係以英國註冊商標為基礎者,且於英國申請日後四個月內即向甘比亞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則可以英國之申請日為其優先權日。
2. 商標連續五年以上未使用,易遭第三者舉發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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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扎 那 |
1.
波國商標法多以英國之商標法為其藍圖。
2.
於波扎那申請商標註冊時須以英國或南非之商標註冊證明為其基礎,保有原來之故其商標須與英國或南非之註冊商標一致,包含商標圖樣﹑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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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國商標專用期於其原英國或南非商標專用期一致,於屆滿前欲延展時,
須提出該商標亦於英國或南非延展之證明,方可請求延展。 |
1.
委任狀。
2. 英國或南非商標註冊證明。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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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米比亞 |
1.
採國際分類,商品分三十四類,服務分八類。
2. 「商品之包裝」亦可作為其商標並申請商標註冊。 |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二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六個月須辦理延展。 |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
1.
註冊商標通常建議標示出註冊商標字號,以保障其權益。
2. 商標於註冊後連續五年未使用,易遭第三者舉發撤銷。
3.
商標之移轉可於領證時同時或領證後辦理登錄﹔商標之授權則須由原商標專用權人提出一份聲明,以確保使用該商標之商品將保有原來之品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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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非 |
商標分正商標﹑服務標章及防護商標三種,採國際分類。註冊主義國家。 |
1.
商標審查期約十四個月,公告期為二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2. 申請案遭核駁後,可以舉辦公聽會﹑提出證據答辯或修改申請案等途徑來使申請案獲准。
3. 商標異議案一旦提出後,不可由雙方自行達成協議,而須由審查員召開公聽會,或將異議案移交行政法院辦理。 |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若所提供文件非使用英文或阿非利康士語,則須檢附經公證之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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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標於註冊後連續五年未使用,易遭第三者舉發撤銷。
2. 註冊商標建議標示如「TM」或「 」。
3. 南非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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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 子 山 |
商標分正商標﹑聯合商標及標準化商標三種,採前英國之分類法,故商品分五 十類。 |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半,公告期為三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
商標專用期為十四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但若依據英國註冊商標要求優先權者,其專用期與英國相同。 |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英國商標註冊證明:指定商品包含棉織品者(依獅國分類為第二十三﹑二十四及二十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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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英國商標專用權人於該商標專用期內,於獅國申請商標註冊時,可依據英國之註冊證要求優先權。
2. 商標於註冊後五年未使用將導致商標權喪失。
3. 註冊商標建議標示如「Registered Trade Mark」 之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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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瓦濟蘭 |
1.
史瓦濟蘭國商標法多以英國之商標法為其根本。
2.
於史瓦濟蘭申請商標註冊時須以英國或南非之商標註冊證明為其基礎,故其商標須與英國或南非之註冊商標一致,包含商標圖樣﹑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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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國商標專用期於其原英國或南非商標專用期一致,於屆滿前欲延展時,
須提出該商標亦於英國或南非延展之證明,方可請求延展。 |
1.
委任狀。
2. 英國或南非商標註冊證明。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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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 隆 地 |
無商標分類制度,故僅須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即可。註冊主義國家。 |
商標審查期約八個月,無公告期,期滿即可獲領註冊證。商標審查僅為「形式審查」,無實審之規定。 |
商標專用期並無限制,故其專用期為無限期。 |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
1.
註冊商標通常建議標示如「Marque deposee」字樣。
2. 蒲隆地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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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 索 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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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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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拉 威 |
採國際分類,商品分三十四類,無服務標章。 |
商標審查期約二十個月,公告期二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
商標專用期為七年,於到期前六個月辦理延展,每次延展期為十四年。 |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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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 亞 |
採國際分類,商品分三十四類,無服務標章之註冊規定。註冊主義國家。 |
商標審查期約十個月,公告期為二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商標 遭核駁或異議時可向法院提請訴願。 |
商標專用期為七年,於到期前三個月須辦理延展,每次延展期為十四年,逾期一個月內於繳交罰款後仍可補辦延展。 |
1.
委任書。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
肯亞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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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 伊 |
採國際分類。 |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無公告期,期滿即可獲領註冊證。。 |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一年須辦理延展。 |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
1.
商標含有如「extra﹑royal﹑super」等誇張字句者,商標將不予註冊。
2. 商標於註冊後三年內未使用,則商標易遭撤銷。
3. 薩伊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