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商標制度
審查程序
專用期限
申請文件
注意事項
美洲
 
美 國
1. 使用主義國家,著重於商標使用之事實,並以此作為商標註冊之基礎,目前商標之保護係採雙軌制,即聯邦法與州法並行。  
2. 採國際分類。商標分個體商標(法人團體)、服務標章、證明商標及團體商標四種。
3. 實務上,美國申請案可分以下二種基礎提出申請:
 一、已使用商標之商標申請案。
 二、企圖使用之商標申請案。
4. 一九九六年五月,中美雙方已就商標、專利達成互惠協定,二國間可提出優先權保護,追溯保護期限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廿四始。包括申請中、或已註冊商標案可提出優先權保護。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一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2. 申請案遭核駁或異議,可分別向商標訴願委員會或聯邦法院提出訴願。
3. 產品名稱須指定擬實際使用之產品明細,太籠統、太模糊或範圍過大之產品名稱將被要求修改或刪除。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註冊日起算),於到期前六個月須提出「使用證明」以辦理延展。
1. 申委書。
2. 商標使用聲明書(註明是否已使用商標)。
3. 商標圖樣。
4. 使用證據(證明使用之文件,如銷售合約、INVOICE、外盒、外箱、訂單、廣告型錄、廣告版面等。若為企圖使用申請案則須於審定公告期間提出使用證據,此日期可延期六個月,共可延期六次。故企圖使用申請案最遲須於公告期後三年內開始使用該商標)。 
5. 列舉產品名稱。
6. 優先權申請日號或註冊日號(擬提優先權時須註明)。
1. 商標註冊後第五、六年間,須提出商標使用證明及宣誓書,否則專用權即告喪失。故專用期間之使用證明須妥善保存,以備爭議或續展使用。
2. 美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加 拿 大

1. 採國際分類。商標分商品商標及服務標章。
2. 「使用主義」國家。商標申請分A、B、C、D四類。
 A類為已於他國但尚未於加國使用之商標。
 B類為已於加國使用之商標。
 C類為加國之著名商標。
 D類為企圖於加國使用但於申請時尚未使用,且非加國知名商標者。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二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遭核駁或異議,可於二個月內提起訴願。
3. 產品名稱過於籠統或未指定詳細商品,將被要求詳列出各項產品細目或修改敘述方式。
商標專用期為十五年(註冊日起算),專用期間內皆可辦理延展,延展須出具「使用證明」。逾期未延展者,可於到期日之後半年內補辦延展手續。 1. 列舉產品名稱:加國無分類制度,故一份申請案可同時包括所有商品,但須與「營利事業範圍」一致。
2. 商標圖樣。  
3. 申請書:內容須分別註冊如下。   
A類申請者:商標首次使用時間及國家。   
B類申請者:首次於加拿大使用之時間。   
C類申請者:該商標於加國成為知名商標之最早日期。   
D類申請者:註明企圖使用該商標。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1. 商標註冊後三年商標局會可以要求專用權人提出三年內之「商標使用證明」,若無法提出則可能遭撤銷其專用權或修正其專用內容。
2. 申請案提出後不可就以下事項要求更改內容:
 一、更改申請人姓名,除非有移轉行為發生。
 二、變更商標之顯著部分。
 三、擴增指定商品。
3. 不可謊報首次使用商標之時間,除非能提出具法律效力之證。
4. 加拿大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阿 根 廷

1. 採國際分類。分商品商標及服務標章。
2. 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採先公告制,公告期為一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則進行程序審查,審查若無核駁理由則可獲領註冊證。
2. 審查員若認為該商標有不當處,將核駁該申請案,而申請人須於一個月內提出答辯,否則視為放棄。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1. 委任狀。
2. 列舉產品名稱。
3. 商標圖樣。
4. 優先權證明文件:須檢附經「認證」之原申請案文件或原申請案註冊證。
1. 商標註冊後若五年未使用,商標局可依職權撤銷其專用權。
2. 註冊商標建議標示如「M.R」 或「 」。
3. 阿根廷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巴 西

1. 採本國分類法,商品分三十五類,服務分六類,共四十一類﹔每類內容另有細分類(其分類順序及內容大致相近於國際分類)。單一申請案類別範圍不得超過五類細分類,每超過五個細分類須繳交額外審查費。
2. 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二年,公告日為二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遭核駁或異議,可提出訴願,若仍不服可向工業產權訴願委員會提起行政救濟。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六個月須辦理延展,逾期三個月內於補交罰款後仍可補辦延展。 1. 委任狀(不須認證)。
2. 聲明書: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認證,再由巴西領事館認證。
3. 商標圖樣:商標文字部分若非正體字形則視為圖形。
4. 列舉產品名稱。
5. 優先權證明文件:可於四個月內補件。
1. 商標於註冊後二年未使用,行政機關可依職權或由利害關係人提請撤銷其商標專用權。
2. 巴西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巴哈馬

1. 採舊英國分類法為其本國分類法,共分五十類。同一國際分類類別於巴哈馬可能跨及二類。無服務標章申請規定,通常服務標章可提出於其本國分類第三十九類中保護。
2. 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六個月,公告期一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則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十四年(註冊日起算),於到期前三個月內可辦理延展。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1. 商標註冊後五年未使用,商標局可依職權撤銷其專用權。
2. 巴哈馬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智 利

採國際分類。同一申請案可保護多項類別。智利為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半年,公告期為一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註冊證商標審查不予實審,僅就程序部份作審查,故近似商標若未遭異議,仍可註冊。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1. 委任書: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再由智利領事館認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智利之移轉書須經法院、外交部及該國領事館之公、簽、認證。

哥倫比亞

採國際分類,為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一個月,期滿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五年,於到期前提出「使用證明」方可辦理延展。在安第斯山脈國家組織中任何國家之使用證明,均可辦理延展。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及哥國領事館之公、簽、認證。
2. 認證後之法人宣誓書或法人證明(公司執照)。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5. 優先權證明文件:須於申請案提出後六個月內提呈(安地斯協定國間享有優先權,其成員國為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玻利維亞、厄瓜多及秘魯)。 
 
玻 利 維 亞 採國際分類,為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七個月,公告期為五十日,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2. 若商標已註冊,但認為有不予註冊之事由,則可於註冊後六個月內向專利局請求撤銷該註冊商標。
1.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三個月須辦理延展。
2. 商標於安地斯山脈國家組織(包括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 ?魯及委內瑞拉)中任一國家之使用皆可作為「使用證明」。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認證及玻國駐外辦事處之認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須於申請案提出後六個月內提呈(安地斯協定國間享有優先權,其成員國為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玻利維亞、厄瓜多及秘魯)。
 

宏都拉斯

1. 採國際分類,故商品分三十四類,服務分八類。
2. 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十個月,公告期一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2. 申請案遭核駁或異議時,可向訴願法院、行政法院提請訴願,後者之判決為最終之判決。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三個月須辦理延展。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公、簽證,及宏國駐外領事館認證。
2. 本國或外國註冊證明:文件須經公、認證,及宏國駐外領事館認證。若文件非使用英、法、義、西、葡語文,則須另備譯本。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註冊商標之標示採強制性規定,其標示如「 Marca Registada 」或「 」。
哥斯大黎加 採國際分類,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二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二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公、簽證及哥國駐外領事館認證。
2. 經公、認證之本國註冊證明或宣誓書。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1. 哥國強制規定下列商品於銷售前須先申請商標註冊,其為化粧品、醫藥品、藥物及浴廁用品等。
2. 註冊商標之標示採強制性規定,其標示如「 Marca Registada 」或 「 」。

古 巴

1. 商標分獨立商標、團體商標及服務標章三種,採國際分類。
2. 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無公告期,期滿若未遭異議或異議排除即可獲領註冊證。
2. 申請案提出申請後即不可再修改,申請案遭核駁時可向人民省級法院請求訴願,進而於五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請行政救濟。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1. 商標於註冊後三年未使用該商標,於利害關係人之檢舉下,該註冊商標易遭撤銷。
2. 古巴為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成員國。

多明尼加

1. 商標及服務標章採本國分類法,共為七十類。
2. 使用、註冊混合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十四個月,無公告期,期滿即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於申請後、註冊前仍可請求變更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註冊後則不被允許。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到期前可辦理延展。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認證及多國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1. 商標之使用可以「形式上之使用」作為註冊商標使用之證據,而此使用可將一貼有該商標之樣品,寄交相關部門,則可視為商標之使用。
2. 若有他人於該商標申請案提出前已於多國使用該商標,則應於該商標註冊後三年內提出異議,另重新申請註冊該商標。  
3. 多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墨 西 哥

採國際分類。商標分商品商標、服務標章及團體標章。為使用、註冊混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無公告期,期滿即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於領證前之申請過程中均可作修改,領證後則僅可對指定之商品修改(只可刪減,不可增加)。
3. 對審定結果認為缺乏新穎性之商標可經由下列三種方式提訴願:
 一、更改商標或限定使用商品。
 二、針對該引證商標提出答辯。
 三、提出一份由該引證商標所有人簽署之文件,證明其「同意」後者用後來類似之商標並註冊,此份文件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認證墨西哥領事館之認證﹔但當申請之商標與引證之商標完全一樣時不可使用此方法。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提出「使用證明」方可辦理延展。 1. 委任狀:除須申請人及「二位證人」之簽名外,尚須經法院、外交部公認證及墨國領事館之認證。申請人若為個人,則委任狀不須公認證惟仍需「二位證人」之簽名,並註冊證人之身份、住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確實註明在墨國使用商標起始日或註明為企圖使用申請案。
1. 商標於冊後若三年未使用,則該商標易遭撤銷。
2. 已註冊商標須於使用此商標之商品上標示如「MAR. REG.」或「M.R」址之 字樣,若未於商品上標示則發生仿冒時將無權控告他人仿冒。 

秘 魯

1. 商標分個體商標、服務標章及團體商標三種,採國際分類。
2. 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八個月,公告期為一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1.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提出「使用證明」方可辦理延展。
2. 商標於安地斯山脈國家組織(包括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及委內瑞拉)中任一國家之使用皆可作為「使用證明」。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認證及秘國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須於申請案提出後六個月內提呈(安地斯協定國間享有優先權,其成員國為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玻利維亞、厄瓜多、秘魯)。 
1. 商標專用權人於安地斯山脈國家組織中任何一國獲得專用權後,可於「六個月內」向其他會員國提出優先權申請。  
2. 註冊商標之標示建議註明如「Marca Registrada」或「M.R.」。

委內瑞拉

採國際分類。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二年,公告期為一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則可獲領註冊證。  
2. 申請案遭核駁或異議時,可於收到通之後「五日內」提請訴願。
1. 商標專用期為十五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2. 商標於安地斯山脈國家組織(包括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及委內瑞拉)中任一國家之使用皆可作為「使用證明」。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及委國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若已於委國使用該商標,則須註明最初使用日。
5. 若已於本國註冊該商標,則可提呈官方,將有利於審查。
6. 優先權證明文件:須於申請案提出後六個月內提呈(安地斯協定國間享有優先權,其成員國為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玻利維亞、厄瓜多、秘魯)。
商標於註冊後二年內須使用,否則該商標易遭撤銷。

厄瓜多爾

採國際分類,商品分三十四類,服務分八類。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一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2. 若申請案遭核駁或異議時,可向公民法院請求訴願,若不服判決,可向行政法院請求行政救濟。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提出「使用證明」方可辦理延展﹔其於安地斯山脈國家組織中任一國家之使用皆可作為「使用證明」。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及厄國駐外領事館認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須於申請案提出後六個月內提呈(安地斯協定國間享有優先權,其成員國為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玻利維亞、厄瓜多、秘魯)。 
 
格 瑞 那 達 採國際分類。商標申請人須為英國註冊商標之專用權人或其受人。 商標審查期約八個月,無公告期,期滿即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與英國同,亦即隨英國商標專用期之屆滿而終止,格國商標延展須英國商標延展後「六個月內」,持英國延展證明至格國商標局辦理。 1. 委任狀:須經公、簽證及英國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2. 英國註冊證明。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瓜地馬拉

「註冊、使用混合主義」制度,採國際分類。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四十日,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遭撤銷或異議時,可向經濟部請求訴願,不服判決可向行政法院提請行政救濟。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二個月須辦理延展。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及瓜國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2. 經認證之宣誓書。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註冊商標之標示於瓜國為強制性規定,標示字樣如「MarcaIndus trial ﹛」Maraca gricola or Marca Comercial」Registrada bajoel Numero.... 」。 

波 多 黎 各

1. 波國自治區為美國之一部份,因此美國所加入之任何國際組織,均應包括波國在內,除此之外,波國並未單獨加入任何國際組織。
2. 採國際分類法。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無公告期,期滿即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1. 申請書及委任狀:須經美國駐外領事館之認證,申請書中須詳填該申請  註冊商標首次使用之日期。
2. 經(美國領事館)認證之本國註冊證明。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註冊商標通常建議標示如「 」。

巴 拿 馬

1. 採國際分類,故商品分三十四類,服務分八類。
2. 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三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2. 若有他人於某商標申請註冊前已於巴國使用該商標,則可於公告期提出異議。
1.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三個月須辦理延展,逾期三個月內於繳交罰款後仍可補辦延展。
2. 延展同時須一併提出該商標於本國仍於商標專用期內之證明。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公、簽證及巴國駐外領事館認證。
2. 經認證之本國註冊證或申請證明,若申請案係基於本國申請中之商標,則巴國商標局給予一年期間,讓申請人可提出該商標於本國註冊之證明。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1. 巴拿馬商標法對「商標使用」之定義如下:
 一、物品的生產、製造調配或方法上覆有該商標者。
 二、分配、行銷、販賣受該註冊商標保護之物品、產品或商品,而不論該商品是否為商標所有權人所製造或擁有。
2. 註冊商標建議標示如「M.R 」之字樣。

尼加拉瓜

採國際分類法,故商品分三十四類,服務分八類。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二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一年須辦理延展。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認證及尼國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2. 經認證之本國註冊證影本。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1. 註冊商標之標示於尼國為強制性規定,標示字樣如「Registered?trademark」或「 」,此字樣須明確標示於產品、容器或包裝紙上。
2. 依尼國商標法規定,下列物品於販賣銷售前須先申請商標註冊:
 一、工業用化學品。
 二、獸醫的產品。
 三、人類用之醫藥用品。
 四、人類或動物用之藥品。
 五、人類及動植物用含有藥效之食品。

蓋 亞 那

1. 圭國現行商標法與英國商標法完全一致,於英國註冊之商標可於圭國申請註冊。
2. 商標註冊分A、B、C三部,A、B二部註冊條件與英國大致相同,而C部註冊則為依據英國註冊商標向圭國提出申請之申請案。
3. 採國際分類,使用、註冊混合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無公告期,期滿即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七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每次延展其為十四年。 1. 申請書及委任狀。
2. 英國註冊證明:若採C部註冊者須提出。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商標使用」為商標註冊與商標權維護之要素,故商標於註冊後五年未使用即遭撤銷。

 巴 拉 圭

採國際分類,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十個月,公告期為二個月,期滿未遭異議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及巴國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依巴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須於產品、容器或其包裝紙上標示其商標。

薩爾瓦多

採本國分類法,共分一二七類。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半,申請案之公告共三次,分別為:
 一、申請案核准後。
 二、申請案註冊後。
 三、申請案領證後。
2. 任何人均可於上述公告期內提出異議。
3. 商標遭核駁或異議時可向商標局提出訴願,若不服判決可向初級法院、高等法院及行政法院提出訴願。
商標專用期為二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另每五年尚須繳納年費。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及薩國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2. 經認證之法人證明(公司執照)。
3. 宣誓書(不須認證):可付費由代理人製作並提呈。
4. 商標圖樣。
5. 列舉產品名稱:薩國之分類法部份類別界定並不明確,故可僅提供指定商品,類別則由薩國商標審查員加以分類。
 
千 里 達
採國際分類,千國之商標法以英國商標法為藍圖,故商標註冊亦分為A、B二部﹔凡已於英國註冊之具顯著性商標均可於千國提出申請。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三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則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十四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千里達共和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烏 拉 圭
採國際分類,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六個月,公告期二十日,期滿未遭異議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遭核駁或異議可向法院提出訴願。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逾期四個月內於繳交罰款後仍可補辦延展。
1. 委任狀。
2. 本國或外國註冊證明(非強制性規定,不提出亦可申請)。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一份申請案可包括多項類別。
5. 優先權證明文件。
1. 商標為一般性之名稱或無新穎性之設計圖樣者,將不予商標註冊。
2. 註冊商標建議標示如「Marca Registrada」或「M.R 」之字樣。
3. 烏拉圭為巴黎公約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