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商標制度
審查程序
專用期限
申請文件
注意事項
亚洲
日 本
1. 商標分正商標、服務標章 、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四種。
2. 採註冊主義。
1.商標審查期約二年,公告期為二個月。
2. 欲對公告中之商標提起異議時,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據可於提出異議請求後一個月內補件(異議人為外國人時可再獲得二個月之延展)。
專用期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提出「使用證明」,則可再續展。
1. 委任狀(簽名)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若指定商品為醫藥品,須檢附其本國授權製藥證書。
5. 優先權證明文件(擬提巴黎公約國優先權申請時須檢附)。
1. 商標註冊後三年未使用,容易被檢舉撤銷。
2. 註冊商標之標示並無強制規定,但可標示如「Reg.」「?」之字樣及其註冊號,以保障其權益。
3. 日本為巴黎公約國成員。
韓 國
1. 商標分正商標、服務標章及聯合商標三種。若申請之商標含外文及韓文時,宜採聯合商標方式申請。
2. 南韓之商品分類採其本國分類法,商品共分五十三類,服務標章分十二類。
3. 採註冊主義。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一個月。
2. 公告期間若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則可獲領註冊證。
3. 商標申請若有不予專用權之事由,審查員即發出「初步」核駁書並限期二個月內答辯,此期限可延期五次,每次為期一個月。
4.若答辯仍不被接受,申請人於收到「核駁審定書」後,可於一個月內(可延期二個月)提起訴願,若仍維持原判,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自註冊日起算),於到期前一年可辦理延展,延展時須提出使用證明。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擬提出巴黎公約優先權著必備)。
1. 註冊商標之標示並無強制規定,但建議標示如「Reg.」、「」字樣或加註註冊號。
2. 商標註冊後若一年以上未使用,利害關係人可請求商標局撤銷其商標專用權。
3. 標授權未經商標局登記在案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商標專用權人「默許他人使用商標」為由,申請撤銷原註冊商標。故韓國註冊商標之授權使用須強制登記。
4. 韓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朝 鲜
1. 採國際分類。
2. 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三個月。
2. 公告期間若無人提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則可獲領註冊證。
3. 商標申請若有不予專用權之事由,審查員即發出「審定書」並限期三個月內答辯或修正。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自註冊日起算),於到期前一年可辦理延展。若逾期未辦延展,專用權人可於過期後六個月內繳交罰款補辦延展。
1. 委任狀。
2. 法人證明。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5. 優先權證明文件。
1. 商標之讓渡、授權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契約,並於商標局辦理登記,方足以對抗第三者之侵權仿冒行為。
2. 商標註冊後若五年以上未使用,第三者可據以撤銷其商標專用權。
3. 北韓為巴黎公約及馬德里組織成員國。
印 尼
1. 其商品分類共分三十五類,第一至三十四類採國際分類,第三十五類為印尼特殊食品類;此外另有一些商品與國際分類不同。
2. 使用、註冊主義並重。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無公告期,核准後即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申請若遭核駁,可於三個月內向「地方法院」提出答辯,仍遭核駁時可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濟。
3. 於商標註冊後九個月內原商標使用人可提出異議。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可辦理延展。
1. 委任狀。
2. 聲明書。
3.商標圖樣 (若為彩色圖樣須詳述所指定之顏色及二十張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1. 商標註冊後六個月後或連續三年未使用,則第三者可據以請求撤銷其專用權。
2. 印尼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越 南
1. 採國際分類,故商品共分三十四類,服務共分八類;商標分為商品商標、服務標章及證明標章三種。
2. 註冊主義國家。
3. 同一申請案可跨類保護。
1. 商標審查期約六個月,審定獲准註冊即予以公告,但無公告期規定,核准後即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遭核駁後須於三個月內提出答辯
專用期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提出「使用證明」,則可再續展。
1. 委任狀,須經公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越南為巴黎公約國及馬德里成員國。
新加坡
1. 現行商標法於一九九一年修正後生效,商標分正商標、服務標章、聯合商及防護商標四種,類別採國際分類。
2. 使用、註冊主義並重。
3. 採國際分類,惟少許產品之類別與通用國際分類有些許差異。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半至二年,公告期為二個月,期滿則可獲領註冊證。
2. 若申請案遭核駁,可於收到核駁審定書後三個月內提出訴願,若核駁理由不只一項,須針對核駁理由逐項說明。
3. 公告期間若欲提異議,異議人於提出異議時須同時檢附異議理由書及證據等。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可辦理延展。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須於申請時告知於當地國「已使用」或「企圖使用」該商標。
5. 優先權證明文件(若擬提出優先權請求者)。
1. 商標申請亦分為A部與B部註冊二種,其劃分條件大致與英國、香港相同。
2. 商標易遭官方核駁原因,除近似於先前註冊商標問題外,尚有下列因素,若下列因素皆可排除,則可審定公告。
一、當提出申請之商標含有字意不明之字時,須詳列其出處或證實其為自創且無意義之字。
菲律賓
1. 使用主義國家。菲國之商標註冊須依據「使用基礎」或「外國註冊或申請」提出申請,惟依據外國註冊商標提出之申請案,須提出巴黎公約會員國註冊(或 申請中) 之證明。
2. 菲國之商標分正商標、服務標章及聯合商標三種。
3. 採國際分類。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一個月,期滿則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於申請及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均可要求對申請案作「修改」(包括商標圖樣及申請各項要目) 。
商標專用期為二十年(註冊日起算),於到期前可辦理延展。惟每五年須提出使用證明。
1. 申請書:
除由申請人簽署外,尚須經台灣法院及外交部之公、簽證,再由菲國駐台辦事處認證。
2. 依據「使用基礎」提出之申請案,須早於申請前二個月即有使用之實,並須提出使用之證明資料五份以上,如商標標籤、貼紙、出貨證明文件等。
3. 若依據「外國註冊或申請」提出之申請案,須提出巴黎公約國註冊證,並經當地國的菲律賓使領館之認證。
4. 商標圖樣。
5. 列舉產品名稱:菲國允許一個申請案包括一個以上之類別(即可跨類)。
菲國為巴黎公約國成員。
馬 來 西 亞
1. 採註冊主義及國際分類,無服務標章申請之規定。
2. 若商標已在英國、新加坡或澳洲取得註冊證者,於馬來西亞申請註冊時,核准比例會相對提高。
商標審查期約二年,公告期為二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即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七年(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可辦理延展,每次延展均為十四年。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於申請時須告知於當地國為「已使用」或「企圖使用」商標。
5. 優先權證明文件。
1. 依該國商標法規明定中文字本身不可註冊,故申請註冊之商標若為中文,則需與羅馬拼音一併申請,且此羅馬拼音字體需較中文字體比例大,惟該中文字為圖樣之部分時則可申請註冊。
2. 申請註冊之商標若包含外國文字時,於提出申請時須檢附字譯及音譯本。
3. 商標於註冊後三年無正當事由未使用則可能遭撤銷。
4. 註冊商標之授權或移轉須由雙方簽訂契約,並於商標局辦理登錄方可對抗第三者之侵權仿冒行為。
5. 馬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泰 國
1. 商品及服務分類採其本國分類法與國際分類法併用,故共分五十類。
2. 商標分商品商標、服務標章、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
3. 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六個月,公告期為三個月,核准後即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三個月可辦理延展。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後,再經泰國駐外單位(領事館) 之認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註冊商標之標示無法律規定,若想標示註冊商標字樣(如),須將商標註冊號一併標示出。
緬 甸
採「使用主義」,註冊純係為抵制他人仿冒之依據。
該國採登記制,商標所有權之登記通常約需三至四個月,其後代理人即於緬甸之英語日報上刊登敬告啟示,或另於使用緬甸語之報紙上刊登啟示,則完成商標註冊程序。
緬甸商標專用權自商標首次使用日起,至商標專用權人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標止。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
2. 商標權聲明書:由申請人簽署後須經他人之見證。
印 度
1. 採國際分類,可分為正商標、聯合商標、防護商標及證明商標等四種。
2. 商標註冊採A、B二部,A、B部申請之分別與英國大致相同。
3. 使用、註冊主義並重。
1. 審查期約十五個月,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滿即獲准註冊。
2. 審查期間申請人可修改文件或對其商標、指定商品作修正(但不可改變原申請註冊商標之本質)。
3. 申請案遭核駁後可要求舉辦公聽會,若不服其判定者,可向高等法院提請訴願。
商標專用期為七年(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六個月可辦理延展。未延展而致商標消滅後,於一年內仍可作為其後申請註冊商標之核駁理由。
1. 委任狀。須註明申請註冊商標首次於印度使用之日期,或該商標為企圖使用之商標。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1. 授權相關規定:
一、若商標之授權係違害公眾之利益或阻礙印度本國工商業之發展者, 商標主管機關可拒絕此授權之登錄。
二、被授權人於商品上須詳細標示出商標之合法所有權人。
2. 移轉相關規定:
一、若商標專用權人非居住於印度之國民或法人、或該商標持有人係為外國人股權超過40%之法人,則其商標之讓渡須經「印度準備銀行」之許可,方可為之。
二、所有進口至印度之商品,或於印度製造或組合之產品,皆須明確標示其出處。
約 旦
採國際分類,商品類別三十四類,但無服務標章之申請規定。註冊主義國家。
1. 審查期約半年,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滿未遭人異議或異議排除後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之異議若無法於商標局作成決議,則由高等法院負責審理。
商標專用期為七年(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可辦理延展,每次延展期為十四年。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再經約旦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1. 商標於註冊後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未使用,經利害關係人提出有利之證據予以舉發後,足以造成商標專用權之喪失。
2. 約旦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巴 林
採國際分類,分為商品商標及服務標章。註冊主義國家。
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二個月,期滿則可獲領註冊證。巴林雖為註冊主義國家,但若異議者提出其於巴林使用多年的證據,則可據以異議公告商標。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可辦理延展,逾期三個月內仍可補繳罰款辦理延展。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本國或外國註冊證明,若無亦可由下列文件之一代替:
一、 法人證明。
二、 由負責辦理公司登記之機關所出具之證明。
三、 由商會所出具之證明。
以上文件資料若非使用阿文,須檢附阿文譯本,或繳交翻譯費由代理人代為翻譯。
商標於註冊後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未使用,經利害關係人提出有利之證據予以舉發後,易造成商標專用權之喪失。
孟加拉
1. 採國際分類。
2. 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為四個月,期滿後即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遭核駁後可於四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訴願。
1. 商標專用期為七年(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延展期為十五年。
2. 專用期屆滿後未辦延展,商標局即於商標公報上刊登該商標註冊無效;若於刊登後四個月內繳交罰款,則仍可補辦延展。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商標不予註冊之事由:
一、嘲諷性的設計。
二、任何宗教象徵之圖樣或字詞。
三、代表化學原素之字母。
四、服務標章。
五、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之標誌。
六、註冊商標之標示無強制性規定。
尼 泊 爾
商品及服務分類係依據申請人本國註冊證書上之分類。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僅做申請文件之程序審查,文件均符合規定者即予公告並獲領註冊證。
2. 公告後三十五日內可提異議。
商標專用期為七年(註冊日起算),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1. 申委書,須另有至少一位見證人簽名。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須依循本國註冊證上所指定者,不可超出其範圍。
4. 經認證的本國註冊證影本,須為英文或尼泊爾文,若為其他文字須檢附經公證之譯本。
阿 富 汗
1. 採國際分類,商品分三十四類。第三十五類為服務類,第三十六類為其他未含於前述類別之商品。
2. 註冊主義國家。
審查期約一年半。採二階段公告方式,第一次公告於程序審查核准時,此時准予第三者提出異議﹔第二次公告於商標獲准註冊時。
1.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六個月可辦理延展。
1. 委任狀,須經公、認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一個申請案可含跨多個類別,惟須繳交額外費用。
巴基斯坦
1. 商標分正商標及聯合商標。
2. 使用主義國家,故商標申請時須已於巴國使用該商標,商標於註冊時若以「企圖使用」為其申請基礎,則商標於註冊後須於最短期限內使用。
3. 僅對與其有互惠協定之國家則給予優先權之申請。
商標僅做一般性之程序審查,公告期為二個月,公告期滿即獲准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七年(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六個月可辦理延展,延展期為十五年。
1. 委任狀,須經巴國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2. 商標圖樣或標籤。
3. 列舉產品名稱。
4. 註明商標首次於巴國使用之日期,或商標是否將於巴國使用。
5. 若商標中含有非英語文字,須將其意譯、音譯或字譯。
1. 註冊商標之標示:建議標示如 、「REGISTERED」或「REGD?」。
2. 商標於註冊後不允許擴充指定商品。
斯里蘭卡
採國際分類。為註冊主義國家。
1. 審查期約一年,若公告核准無異議,則可獲領註冊證。
2. 申請案遭核駁或異議,可分別向商標局、初級法院、訴願法院及行政法院提起訴願。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註冊日起算),於到期前可辦理延展。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1. 註冊商標於註冊後連續五年以上無正當事由未使用該商標,容易遭第三者舉發 撤發。
2. 斯里蘭卡為馬德里組織及巴黎公約成員國。
沙烏地阿拉伯
採註冊主義及國際分類,商標分商品商標與服務標章二種。
1. 審查期約六個月,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異議排除則可獲領註冊證。
2. 申請案遭異議時,可於三個月內向異議委員會提出答辯,若不服判決則可向陳情委員會陳情,並作出最後判決。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可辦理延展。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再經沙國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商標於註冊後五年內未使用,經利害關係人提出有利之證據予以舉發後,易造成商標專用權之喪失。
伊 朗
1. 採國際分類,商標分商品商標﹑服務標章﹑聯合商標及企業名稱四種類,另加三十五類為所有服務項目,三十六類為其他不含於前類之所有商品。
2. 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三個月,無公告期,核准即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期滿前可辦理延展。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公證、外交部認證及依朗駐外辦事處認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若同案與本國註冊內容相同,可提出本國註冊證明,將較利於審查。
5. 優先權證明文件。
1. 註冊商標若於國際或伊國三年未使用,則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撤銷此註冊商標。
2. 伊朗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阿 曼
1. 採國際分類,商品共分三十四類,服務分八類。第三十三類中關於酒類之商品不予保護。
2. 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二年,公告期為二個月,審定公告之商標將刊登於公報上,以及一份當地報紙上。公告期間無人異議或異議排除,則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可辦理延展,逾期三個月內於繳交罰款後可補辦延展。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及駐外領事館之認證。
2. 法人證明(即公司執照,不須公、簽、認證)。
3. 商標圖樣:須檢附阿文譯本。
4. 列舉產品名稱。
若商標於註冊後已連續五年未使用,且於此五年內亦無任何關於此商法律訴訟被提出,則此商標具有不可爭議性,亦即任何人均無法請求撤銷該註冊商標。
卡 達
1. 採國際分類,商標分為商品商標﹑服務標章。但第一、四至七、十至十四、十六至廿二及卅一類不予保護,卅二、卅三類中之酒精飲料商品亦不在保護範圍內。
2. 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半,公告期為四個月,期滿未遭異議則可獲領註冊證。商標遭異議時,若商標局無法達成決議時,則由民事法庭作出最後判決。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六個月可辦理延展,逾期六個月內於繳交罰款後,亦可補辦延展。
1. 委任狀(不須認證)。
2. 經認證之法人證明(公司執照)。
3. 商標圖樣:須將其譯成相同意思之阿文,並用羅馬拼音表示出﹔亦即商標圖樣須同時包含阿文字樣及羅馬拼音之字樣。又商標圖樣為彩色時,可僅提出黑白商標圖樣,但須指定所使用之顏色。
4. 列舉產品名稱。
5. 若要求優先權,則須提出本國註冊證。
商標於註冊後五年未使用,該商標易遭舉發撤銷。
葉 門
1. 採國際分類,商標分商品商標、服務標章。無酒類商標保護規定,第卅三類為煙草類,第卅四類為雜類。
2. 註冊主義國家。
審查期約一年,公告期一個月,審定公告於地方性雜誌上(無公報),公告期間無人異議或異議排除則可領證。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申請日起算),到期可延展。未及時辦理延展者,可於到期日起六個月內繳交罰金後,補辦延展手續。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認證,及葉門駐外辦事處之認證。
2. 商標圖檥。
3. 列舉產品名稱。
4. 認證之法人證明。
商標二年內未使用,易遭他人舉發撤銷。
伊 拉 克
1. 採國際分類,商品除分為三十四類外,尚有細分類之區別。產品若跨及數個細分類,須繳交額外費用。無服務標章申請規定。
2. 註冊主義國家。
審查期約二年,公告期為三個月,期滿則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十五年(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二個月可辦理延展。若未及時延展,可要求三至六個月之額外期限內延展。
1. 委任狀:須經公、簽證及伊國駐外領事館之公、簽證。
2. 商標圖樣:若非阿文則須於商標上方檢附羅馬拼音之阿文音譯,且其字體須較大於原商標文字。
3. 列舉產品名稱:須指定細分類別。
1. 商標於註冊後二年未使,易遭他人舉發撤銷,除非該商標專用權人可明該商標未使用係基於不可抗拒因素。
2. 註冊商標遭撤銷後一年內,只有原商標專用權人可申請重新註冊該商標。
3. 伊拉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科 威 特
分類相同。註冊商標審查期約八個月,核准後則於連續三期政府公報上予以公告,於第三期公告後之一個月內,可提出異議。採國際分類。第廿九類豬肉、第卅二、卅三類酒品皆不予保護。一九九五年開始接受服務標章之申請註冊,其相關類別與國際分類 相同。註冊主義國家。
分類相同。註冊商標審查期約八個月,核准後則於連續三期政府公報上予以公告,於第三期公告後之一個月內,可提出異議。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一年可辦理延展,逾期三個月內於補交罰款後則可辦理延展。商標失效後三年內,他人不可註冊相同商標。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認證及駐外單位之認證。
2. 本國註冊證影本或其他國家之註冊證、申請書號影本:須經法院、外交部公、認證及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商標於註冊後連續五年未使用,其利害關係人可請求商標局撤銷該商標。
黎 巴 嫩
採國際分類,商品共分三十四類,服務分八類。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無公告期,核准即可獲領註冊證。於專用期內,第三者可隨時提出舉發評定他人商標。
商標專用期為十五年(申請日起算)。延展期限不一定非得延展十五年而可為與十五年接近之年數或倍數。專用到期日前未及時辦 理延展,可於到期後三個內補提延展申請。
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及黎國駐外領事館之證。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一個申請案可包含一個以上之類別,但須另繳額外費用。
4. 經認證之本國或外國商標申請或註冊證明文件(當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時須提出此文件)。
1. 若於註冊商標提出申請日前已有他人先於黎國使用該商標,則該商標先使用人可於註冊商標提出申請日後五年內,提出使用證據而據以請求撤銷該不當裁定之註冊商標。
2. 巴黎公約、馬德里組織成員國。
敘 利 亞
1. 採國際分類,商品分三十四類,服務分八類。同案商標申請可跨類保護,但須繳交跨類費用。
2. 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五個月,無公告期,核准後即可獲領註冊證。無異議相關規定。於敘利亞銷售第三類肥皂、洗潔精及第五類醫藥用品之商標品牌須強制註冊。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可辦理延展,逾期六個月內於繳交罰款後,可補辦延展。
1. 委任狀:負責人簽名後,並須蓋公司章。
2. 本國註冊證或其他國家註冊證明(不須認證)。若提出後者,則須說明未於本國註冊理由。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
國無強制使用商標之規定。敘國為巴黎公約、馬德里組織成員國。
以 色 列
1. 商標分商品商標﹑服務標章﹑聯合商標及證明商標,採國際分類。
2. 註冊主義國家。
1. 商標審查期約一年,無公告期,核准即可獲領註冊證。
2. 商標遭核駁後可於四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訴願。
商標專用期為七年(申請日起算),於到期前須辦理延展。
1. 委任狀。
2. 商標圖樣。
3. 列舉產品名稱。
4. 優先權證明文件(可於申請後三個月內補正)。
1. 商標於二年內無故未使用,則易遭他人舉發撤銷。
2. 以色列為巴黎公約、馬德里成員國。
土 耳 其
1. 現行商標法於一九六五年制定後實施,商標分個體商標、團體商標及聯合商標三種。
2. 已加入之國際組織:
一、巴黎公約
二、馬德里協定(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
三、海牙協定(外國申請文件免公、簽證)
商標審查期約十個月,無公告期,期滿則可獲領註冊證。
商標專用期為十年,於到期前三年可辦理延展。
1. 委任狀。
2. 本國註冊證或其他外國註冊證明(不須認證)。
3. 商標圖樣。
4. 列舉產品名稱:商品並無分類,故指定商品時不須考慮類別問題。
商標不予註冊事由:
一、 除公司名稱外,該商標超過五個字以上。
二、 一般性名稱。
三、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作品。
四、註冊商標之標示並無法令規定,通常標示如「M.R.No.」。
阿 拉 伯
採國際分類,故商品分三十四類,服務分八類,但不保護三十二及三十三類有關酒類之商品。註冊主義國家。
商標審查期約十四個月,公告期為一個月,除公告於公報上外另須於二份當地報紙刊登公告並繳交官方,公告期滿未遭異議則可獲領註冊證。
專用期十年,於到期前一年內可辦理延展,未及時延展者可於到期後三個月內繳交罰金後延展。
1. 委任書:須經法院公證、外交部認證,及大公國駐外使館之認證。
2. 認證之法人證明(公司執照)或聲明書。
3. 商標圖樣(檢附阿文譯本)。
4. 列舉產品名稱。
5. 優先權國註冊證明(擬提優先權請求時須檢附)。
商標自專用期起連續五年內未使用,則易遭他